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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2-08 16:44 来源:劳动监察支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行各县支行,巴中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项目的总包单位在当地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实施备案监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台账》(附件1)。总包单位应在专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掌握。

三、对施工合同价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开立专户。其余项目均应按规定设立专户。

四、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比例按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约定确定,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且人工费用拨付的最低比例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30%,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低于20%,交通项目不低于20%,水利项目不低于15%,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铁路建设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5%。确因特殊情况,总包单位在无法核算当月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可按照实际工资发生额向建设单位请拨人工费。

五、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户的,总包单位应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附件2)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向项目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3),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户撤销申请表》(附件45)。

六、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户撤销申请表》上的同意撤销该项目专用账户意见,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七、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逾期10个工作日内通知总包单位。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台账.docx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docx

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docx

4.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工程完工).docx

         5.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docx

         6.巴中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docx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巴中监管分局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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