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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07-01 09:37 来源: 人力资源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各县(区)民营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经开区民营办、党建工作部,文旅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全市各民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有序组建职称评审机构并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体资格

在巴中市注册的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统一称为“民营企业”,下同)。

二、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且有意愿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民营企业,可按《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办发〔2023〕73号)、《巴中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巴人社发〔2023〕9号)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四)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

(五)具有开展职称评审的能力,评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备,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三、核准备案

(一)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时,应明确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或专业、职称层级、评审范围等内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和核准备案制度,拟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民营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人社部门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申请,初级由县(区)人社局或市人社局核准备案、中级由市人社局或县(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高级由市人社局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二)设立专家库。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照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般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经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部门(单位)同意,专家库人数和人选可适当调整。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核准备案权限按前款执行。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专家库成员根据备案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一般不多于2/3。

(三)制定评价标准。自主评审评价标准由自主评审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且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

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库的核准备案申请和评价标准应按管理权限同时书面报送当地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并抄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的民营企业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市人社局。

四、工作要求

(一)民营企业在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前,要按管理权限将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评审方案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主评审单位要运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全面实行电子职称证书。自主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内部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单位流动的,其职称由流入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审或确认。对连续2年未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收回评审权并予以撤销。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的基本情况、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承办单位评审服务及监督管理情况等,检查结果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保留、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处理意见的依据。

联系方式:巴中市人社局:0827-5266285,巴州区人社局:0827-5237672,恩阳区人社局:0827-3368323,南江县人社局:0827-8225299,通江县人社局:0827-7233164,平昌县人社局:0827-6227757。

附件: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工作的通知》

2.《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

3.《巴中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巴人社发〔2023〕9号)


巴中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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