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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06-06 10:54 来源: 人力资源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巴中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66






巴中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职称评审按照申报、审核推荐、逐级审查、审核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认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承接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部门,按核准范围和相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我市职称评审标准可参照省级标准执行,也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县(区)不再另行制定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低层级职称。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我市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市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五)有专门办事机构承担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六)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县(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承接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申请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具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

(五)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六)评审工作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能够贯彻落实国、省、市职称评审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市级有关部门可组建本部门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参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范围、联系方式等。

委托组建的市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组建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承接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县(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组建单位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

(一)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二)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1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三)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按照专业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经核准备案部门同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数(选)可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一)专家库成员一般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

(二)专家库成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区域、专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择优入库。本区域内专家达不到入库条件的,可以邀请省内其它区域专家入库,省内其它区域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三)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由本系列(专业)具有相应职称层级的人员组成。

(一)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及以上层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层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层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或者以上的职称,取得相应职称3年以上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从专家库内抽取评审专家不再备案。

(一)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我市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立和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二)市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立和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承接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县(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立和调整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立和调整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  有职称评审权限但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或评审专业确有难度的县(区)和部门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一)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我市的高级职称,需要委托评审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委托事宜。

(二)中级职称委托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承接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办理委托事宜。

(三)初级职称委托评审由具有初级职称管理权的部门办理委托事宜。

单位之间或者个人自行委托评审结果无效,未按上述权限委托评审的亦无效。下级不能组织评审的系列(专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应组建该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场地、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由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从事人事人才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四)严格执行国、省、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按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评审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历条件。申报人须具备申报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规定的学历条件。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第二十四条  资历条件。申报人须具备申报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资历条件。

第二十五条  法纪条件。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条件。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其他条件。申报人必须具备申报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符合本实施细则和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破格申报的,具体破格条件按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标准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根据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严禁多头申报职称,防止出现同一份业绩材料申报多个职称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评审材料。评审材料是参加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须真实、可靠、无误。基本材料要求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律使用标准表式,填写除按填表说明执行外,作如下要求:

1封面及表内各项的各个栏目须全填,不留空白,没有内容可填的项目和栏目,须填写

2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起连续填写,起止时间要连贯,不能间断。

3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单位推荐意见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填写日期和加盖公章。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填写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基层单位意见由所在单位填写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核实情况、推荐理由、明确推荐意见以及公示情况。

(二)本人签字确认的《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三)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的政治思想、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业绩贡献等。

(四)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情况、工作态度、现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业绩贡献等,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五)年度考核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提供有关部门审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余人员按本单位考核规定提供相应考核材料。

(六)业绩佐证材料。包含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教案、病历、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业绩等。

(七)继续教育佐证材料。申报人需提供有关部门验印登记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八)其他佐证材料。

(九)委托评审的,需提供委托评审函。市本级中级和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我市的高级职称委托评审由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评审函;承接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县(区),中级职称委托评审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评审函;初级职称委托评审由具有初级职称管理权的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十)材料中所涉及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经办人×××(签字),××××××××日,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鲜章。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将完整的评审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单位人事部门。

第三十四条  持有四川、重庆两地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中、初级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至我市,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已取得的职称,由用人单位审核个人职称档案,符合规定的,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按已取得职称直接申报。

第三十五条  已取得职称的人员,符合确认条件的,按规定确认职称。

我市职称确认按照用人主体负责,分层分类确认的方式进行。对跨区域、跨单位流动至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单位)规范取得的职称,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对原取得职称进行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权限依申请受理规定情形内的职称确认。

(一)确认情形

以下情形,可申请职称确认:

1.专业技术人才在四川、重庆两地以外(含中央单位、军队)取得职称,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前后职称岗位属同一职称系列、专业,或属同一职称系列不同专业,但所用专业知识相同工作性质相近的。

2.市内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或单位性质等发生变化,导致其所适用的职称岗位专业发生变更的,但所用专业知识相同工作性质相近的。

3.市内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单位变动,前后职称岗位专业发生变化,但所用专业知识相同工作性质相近的。

4.其他规定需要确认的情形。

(二)确认条件

1.申请职称确认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申请人应在我市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确认其具备履行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3.申请确认的职称应与原职称层级和系列一致、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应符合我市现行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申报基本条件;原取得的职称须符合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实行执业准入的,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需符合考评结合有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

1.原中初级职称和评审权限下放至我市的高级职称为中央单位评审取得的,应提供相应评委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审批设立的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同专业中初级职称和评审权限下放至我市的高级职称确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评审权限核准后发文确认;跨专业中初级职称和评审权限下放至我市的高级职称确认由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评审权限根据评审意见核准发文确认。

3.职称确认后,其资格起算时间按原职称取得时间计算。

第三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择优推荐。在一定范围内对职称政策、推荐方案、申报业绩、推荐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进行推荐,职称评审基本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存放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报送。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经初审通过,按管理权限报市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非本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职称系列(专业)基本条件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关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程序申报或报送的。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高级职称评审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情况说明和推荐名册,推荐情况说明中应包含部门审核情况、推荐理由以及部门推荐意见等内容。破格申报人员应注明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款内容。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我市的职称推荐另行规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高级职称材料后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四十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保证每年开展一次或不能按时开展评审工作的,应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权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过备案有效期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本单位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将当年开展职称评审的要求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核准后及时将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制定当年开展职称评审的工作方案,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评审要求和方案未经核准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相关评审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开展评审。在部分行业推行先笔试后评审的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四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不得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代章)。

第四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及时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县(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姓名、所在单位、申报专业、拟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五十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确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含委托评审)通过人员须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认。复核确认所需材料:

 (一)评审情况说明一份。内容包括:评审会议基本情况,收受材料人数,送评人数,评审通过、未通过人数及其比例,公示情况,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办法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一份。

 (三)评审通过人员《评审表》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认无异议后发文。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复核确认通过人员信息按要求录入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职称证书网上可查询、打印。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将复核确认通过人员《评审表》放入人事档案中。

第五十三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本县(区)当年各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复核确认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

(一)评审工作总结一份。

(二)涉及中级职称的任职资格文件。

(三)当年取得中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第五十五条  对在各环节发现申报人不符合职称评审条件或违反相关纪律的,应取消其参评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本人承担。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五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予以干涉。

第六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涉密领域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国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8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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