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
关于印发《巴中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金局,各金融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巴中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
2024年4月2日
巴中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助力创新创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三条 贷款对象。
1.个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四条 贷款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申请时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 贷款额度。
1.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第二次、第三次创业担保贷款的,按不超过现行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担保费率应低于1%,并享受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支持。
第八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可以要求贷款申请对象提供反担保,具体为:
(一)保证。保证人可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员工,以及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担保能力的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会计师、律师等人员;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3—5人互相联保,互相制约,承担连带责任。
(二)抵押。抵押物可为贷款申请人或其亲友的房屋、土地(两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等。
(三)质押。质押物可为贷款申请人的股权、有价证券、商标权、专利权等。
(四)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第九条 对资信良好的贷款申请人可降低反担保条件。个人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免除反担保。
第五章 贷款申请、发放与贴息
第十条 个人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附件1)。
(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离异、丧偶的不需提供配偶相关材料,下同)。
(三)本人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大学生村官证明或留学回国学生证明);退役军人应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期满证明材料。其他类别人员可不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属于多个类别的,选取其中一种类别提供证明材料。
(四)本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络商户(电商)应提供网店实名认证信息截图、近3个月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
(五)本人及配偶近期征信报告。
合伙创业的应提交登记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及配偶的其他材料、其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合伙人的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六)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若能在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取得的,可不提供,下同。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花名册。
(五)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3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六)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对象通过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服务窗口提交资料,录入“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或通过手机端关注“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电脑端登录“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在线申报。
(二)审核。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线受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及时推送至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下同),资格审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材料。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推送至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征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反担保措施确认、贷款担保额度和期限确认等事项,联合调查可邀请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全程参与,实行“多审合一”,结果互认。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受理,并联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调查。联合调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 放款。经办银行在联合调查后1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对象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申请第二次、第三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首次申请流程办理。在审核环节中增加还款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和项目经营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其中,巴州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恩阳区、巴中经开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贷款贴息。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将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者账户。
2021年1月1日—2023年2月5日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和县(区)财政承担9%。
2023年2月6日—2023年9月30日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和县(区)财政承担9%;2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和县(区)财政承担9%。小微企业贷款额度3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和县(区)财政承担9%;3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和县(区)财政承担9%。
2023年10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展期、逾期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建立完善保(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互相衔接、权责明确、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提醒借款人还贷。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且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在1个月内按协议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追偿贷款,追偿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代偿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办理该经办银行新业务,同时协助经办银行进一步化解风险。贷款不良率下降到20%以下后,可恢复与该经办银行合作开展新业务。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核定申请人身份类别;及时做好符合条件贷款申请的推荐工作;全面推广应用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化平台,加快电子化审核审批,提高办理效能;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拨付、清算贴息及奖补资金;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指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加强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按时汇总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指导经办银行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为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造条件;加强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配合做好贷款贴息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负责审核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及征信情况,及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建立贷款台账;定期进行贷后检查,与担保机构共同做好风险管理与贷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负责做好保前尽职调查,加强在保管理;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精简材料要件,提升担保效率;按规定建立贷款台账,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风险管理与贷款回收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省级以上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贴息政策等有新规定和要求,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巴中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巴人社办发〔2021〕37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分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