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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就业见习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解读

2021-06-09 08:48 来源: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市人社局
2020年12月16日,《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就业见习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巴人社办发〔2020〕4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主要从投保主体、保障事项、资金渠道、组织参保、政策宣传等五个方面对贯彻落实就业见习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调整投保主体。《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区县自行购买,巴中经开区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纳入市本级统一办理。各地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承保机构、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内容及标准、参保理赔工作衔接等有关事宜,并与承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规定明确了参加就业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主体为市、区县,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市、区县及时确定承保机构等参保事项,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明确保障事项。《通知》明确市、区县将经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确认的、已与就业见习基地签署就业见习协议的见习人员全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应涵盖见习人员的意外身故保障、意外残疾保障、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这些规定明确了参加就业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范围,并将参加保险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切实保障就业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三、规范资金渠道。《通知》明确市、区县为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可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每季度季报中填报开支情况。这些规定明确了市、区县为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资金渠道,为维护就业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资金保障。
四、及时组织参保。《通知》明确要求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专人负责收集、确认就业见习资料,建立参保基础台帐,务必在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当天,立即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规定明确市、区县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时间。
五、加强政策宣传。《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在官方网站和本地媒体上公布就业见习政策以及保险险种、保障内容等,督促就业见习基地在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时,将就业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南发给每一名就业见习人员,确保他们知晓自己的保险待遇。各地、各见习基地要向就业见习人员宣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理赔程序,凡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就业见习人员应在承保公司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立即报告承保公司和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收到保险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承保公司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报告,并积极协助当事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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