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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就业见习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0-12-24 16:12 来源: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见习人员属地管理责任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快捷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就就业见习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主体。将《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巴人社函〔2020〕181号)中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购买”调整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区县自行购买,巴中经开区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纳入市本级统一办理”。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承保机构、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内容及标准、参保理赔工作衔接等有关事宜,并与承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明确保障事项。经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确认的、已与就业见习基地签署就业见习协议的见习人员全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应涵盖见习人员的意外身故保障、意外残疾保障、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

三、规范资金渠道。市、区县为本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可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每季度季报中填报开支情况。

四、及时组织参保。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要明确专班专人,负责及时收集、确认就业见习资料,建立参保基础台帐,务必在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当天,立即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动态更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2.0,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系统数据与各项报表数据保持一致,切实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在官方网站和本地媒体上公布就业见习政策以及保险险种、保障内容等,督促就业见习基地在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时,将就业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南发给每一名就业见习人员,确保他们知晓自己的保险待遇。要向就业见习人员宣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理赔程序,凡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应在承保公司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立即报告承保公司和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收到保险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承保公司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报告,并积极协助当事人理赔。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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