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办事指南

2021-08-10 16:28 来源: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一、适用范围

巴中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管辖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巴中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二、设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申请和鉴定时限、鉴定程序等,依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社部发[2002]8号)。

(六)《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巴府发[2004]3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收集、鉴定组织等具体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

(四)《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条件的。

(五)《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规定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巴中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巴中市病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原件12份,表中的基本信息是否完整,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内容清晰可辨)。

申报人(单位)

 

(二)

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件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A4纸打印,原件或复印件1份(附件复印件由医疗机构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内容清晰可辨)。

 

 

(三)

被鉴定人照片2

(内容清晰可辨)。

 

 

(四)

职工因患职业病的须提供由疾控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区)人社局社保科(股)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和经过补正后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鉴定的,组织受伤职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

(四)医学检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特殊情况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领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对通讯地址不详而无法邮寄送达的或其它情况而无法送达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无需转外),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送达时限:2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初次鉴定300/人次;复查鉴定400/人次。

收费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

九、数量限制

不限。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江北大道滨河路中段8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260069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是否属工伤职工符合申报要求。

(二)申报材料审查。审查所提交的市本级主管部门《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资料》等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程序。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事项

1

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善。

2.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件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病历资料与原件一致须由医疗机构加盖鲜章。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设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七条 劳动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申请和鉴定时限、鉴定程序等,依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川劳鉴委〔20045号)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职工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收集、鉴定组织等具体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条件的。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善。

2、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申报人(单位)

 

(二)

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件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复印件1份,审查人须签复印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查验原件。(内容清晰可辨)。

 

 

(三)

被鉴定人照片2

(内容清晰可辨)。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区)人社局社保科(股)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和经过补正后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鉴定的,组织受伤职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

(四)医学检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特殊情况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

(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领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对通讯地址不详而无法邮寄送达的或其它情况而无法送达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无需转外),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送达时限:2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收费情况

费标准:初次鉴定300/人次;复查鉴定400/人次。

收费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结论书》。

九、数量限制

不限。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江北大道滨河路中段8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260069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是否属工伤职工符合申报要求。

(二)申报材料审查。审查所提交的市本级主管部门《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程序。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事项

1

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善;

2.是否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1号第七条

 

2

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件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1.是否病历资料与原件一致;

2.是否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认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3、职工退休后确认为职业病并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4、对旧伤复发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

二、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3、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收集、鉴定组织等具体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条件的。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善。

2、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申报人(单位)

 

(二)

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件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复印件1份,审查人须签复印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查验原件。(内容清晰可辨)。

 

 

(三)

被鉴定人照片2

(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区)人社局社保科(股)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和经过补正后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鉴定的,组织受伤职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

(四)医学检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特殊情况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

(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领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对通讯地址不详而无法邮寄送达的或其它情况而无法送达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无需转外),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送达时限:2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收费情况

费标准:初次鉴定300/人次;复查鉴定400/人次。

收费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结论书》。

九、数量限制

不限。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江北大道滨河路中段8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260069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是否属工伤职工符合申报要求。

(二)申报材料审查。审查所提交的市本级主管部门《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程序。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

注意事项

1

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善;

2.是否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1号第七条

 

2

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件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1.是否病历资料与原件一致;

2.是否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统筹地区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符合工伤职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

二、设定依据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巴府发[2004]3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收集、鉴定组织等具体工作。

三、申请条件

初次申报条件:取得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2.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报人(单位)

 

(二)

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件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1份(附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五)

被鉴定人照片2

(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区)人社局社保科(股)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和经过补正后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鉴定的,组织受伤职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

(四)医学检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特殊情况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领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对通讯地址不详而无法邮寄送达的或其它情况而无法送达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无需转外),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送达时限:2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初次鉴定300/人次;复查鉴定400/人次。

收费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九、数量限制

不限。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江北大道滨河路中段8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260069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是否属工伤职工符合申报要求。

(二)申报材料审查。审查所提交的市本级主管部门《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等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程序。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统筹地区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符合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条件的。

二、设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矮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巴府发[2004]3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收集、鉴定组织等具体工作。

三、申请条件

初次申报条件:取得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2.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报人(单位)

 

(二)

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件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1份(附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三)

被鉴定人照片2

(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区)人社局社保科(股)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和经过补正后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鉴定的,组织受伤职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

(四)医学检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特殊情况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领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对通讯地址不详而无法邮寄送达的或其它情况而无法送达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无需转外),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送达时限:2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初次鉴定300/人次;复查鉴定400/人次。

收费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九、数量限制

不限。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江北大道滨河路中段8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260069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是否属工伤职工符合申报要求。

(二)申报材料审查。审查所提交的市本级主管部门《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等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程序。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统筹地区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符合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条件的。

二、设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矮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四)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巴府发[2004]3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收集、鉴定组织等具体工作。

三、申请条件

初次申报条件:取得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1.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2.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报人(单位)

 

(二)

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件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1份(附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三)

被鉴定人照片2

(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区)人社局社保科(股)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和经过补正后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资料齐全符合鉴定的,组织受伤职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

(四)医学检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特殊情况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领取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对通讯地址不详而无法邮寄送达的或其它情况而无法送达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无需转外),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送达时限:20个工作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初次鉴定300/人次;复查鉴定400/人次。

收费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九、数量限制

不限。

十、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原件核验),到现场次数1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6: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江北大道滨河路中段8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8室。

(三)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260069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是否属工伤职工符合申报要求。

(二)申报材料审查。审查所提交的市本级主管部门《巴中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等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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