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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4-06-05 17:20 来源:人专科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领带动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我市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创新型领军人才,我们起草了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990974714@qq.com

2.通信地址: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87号,邮编:636000),并请在信封注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621日。

 



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领带动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我市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创新型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市级学术称号。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为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学术技术水平、技能水平处于市内外领先,在推动国家、省级和市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

第四条  选拔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社科联及市委军民融合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产业专业涉及部门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届选拔名额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控制在610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按专业技术(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教育教学等)、技能领域进行选拔;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业领域选拔数量可适当增加,条件尚不成熟的专业领域可暂不选拔。

第七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可增设人才专项。人才专项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八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中选拔推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巴中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技能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或市内领先地位,是我市各专业领域的奠基人、开拓者或重要推动者,能够开辟本专业领域新的发展方向或引领其保持和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突破关键共性和前沿问题,引领技术攻关;

(五)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和技能工作;

(六)具有中国国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育、卫生、农业系列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领军人才及以上项目入选者、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技术能手作为当然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参与推荐选拔。

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参与推荐选拔。

第九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近5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市级及以上的重要成果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有原创性、重大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或在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贡献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显著学术影响力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主持市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服务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显著

(三)在工程技术开发方面,具有参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主持完成市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平台的研究、开发、建设、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工程应用,有重大发明创造,推动我市产业关键技术革新或解决了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行业中发挥技术引领作用,技术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处于同行业、产业龙头地位;或长期坚持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技推广一线,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科研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应用价值,有重大成果转化、技术突破,推动全市农林牧渔业创新发展;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助推乡村产业壮大、结构优化、提质增效,推动乡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科学规划、基层治理等方面贡献突出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科研临床一线工作,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社会影响大

(六)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为繁荣发展全市文化事业,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宣传传播和弘扬巴中文化、促进巴中文化对外开放及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取得重要成果。

(八)在技能工作方面,获得过巴山工匠及以上荣誉,业绩突出,影响广泛;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或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行业公认;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在行业内产生重要影响;或国家级技能大赛上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项或在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上获得金牌;或在具有鲜明地域和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技艺精湛,在本地具有较大影响力

(九)取得市级及以上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每届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报与评议坚持公平公正、业绩优先、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推荐。县(区)政府、巴中经开区和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部门(单位)、市级学术技术团体、中央和省在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团体)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择优选拔推荐,出具推荐函。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等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有效候选人。有效候选人低于选拔名额时,相应减少选拔名额。

(三)专家评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置监督举报渠道。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效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议,投票表决产生建议人选。

(四)对外公示。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的建议人选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建议人选的学术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调查处理。

(五)审定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议和公示情况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发文公布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并颁发《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双技”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与所在单位签订管理期内须完成的体现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的岗位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努力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发给岗位激励资金用于个人科研、学术交流等。岗位激励资金每年发放一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原则上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中推荐申报。

(三)在聘岗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为4年,被批准的次月算。

第十四条  对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任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计入本人考绩档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管理期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考核。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年度、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管理期满后有新的重大学术技术成果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参与推荐选拔,但最多不超过2届。

第十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一)违背或丧失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收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已发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退休、调离本市、去世或被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从次月起停发岗位激励资金。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处罚,并由用人单位追回岗位激励资金。   

第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要充分利用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两站一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教育部及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等平台,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和平台,促进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十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要尽量保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便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十九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2726日印发的《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0280号)同时废止,今后不再开展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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