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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资质评估的公告

2024-03-28 10:04 来源:市社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近期,我局将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资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条件,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和物价部门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6.具备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能实时交换工伤医疗数据信息,并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1.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

4.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承担配置辅助器具的医疗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2.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上述三室总使用面积原则上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应当少于80平方米;

3.服务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应当有残疾人专用的休息、活动场所,主要公共区域应当具备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及标识;应当有男女独立的无障碍公用卫生间;应当设有不少于10张床位的标准病房或客房,房内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和洗浴室,并采取防滑措施,房间应当24小时供应冷热水;能提供轮椅、助行器服务,腋拐至少两副,供用户免费使用;设有在职工作人员提供接待、问询服务;

4.应当具备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必须的测量取型、修型、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等相关设备工具;应当具有生产装配假肢或者矫形器所需的功能训练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

5.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对固定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5人(须有配置机构为每人不少于一年的本地社保缴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60%,其中康复治疗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二、申请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1.《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法人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4.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机构有效服务协议书。

(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1.《四川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2.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机构有效服务协议书;

3.康复专科机构或医疗机构等级批准文件;

4.康复设施设备资料(康复病房,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康复器械和设备配置等相关资料)。

(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3.采购或销售产品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产品证明材料;

6.辅助器具配置设施设备资料(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等相关资料);

7.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资料;

8.假肢、矫形器产品说明书,售后服务准则,假肢装配标准等相关资料;

9.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相关资料。

三、资质评估程序

1.2024419日前,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按第二条有关要求申报材料。其中,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的,向当地社保局申报材料;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向市社保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2.2024423日前,市、县(区)社保局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初审结果合格的,出具告知书,县(区)社保局将相关材料报市社保局。

3.2024628日前,市社保局组织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资质评估小组,对复审合格的机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合格的,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评估不合格的,告知其结果。对资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社保局组织再次评估。

4.2024731日前,市社保局作出资质评估结论,签订《服务协议》,完成授牌并将名单向省社保局报备,实现一地签订、全省互认

咨询电话:

巴中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0827-5267757

巴州区社保局工伤保险股:0827-5231351

恩阳区社保局工伤保险股:0827-3663907

南江县社保局工伤保险股:0827-8200893

通江县社保局工伤保险股:0827-7220550

平昌县社保局工伤保险股:0827-6226689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

2.四川省康复协议机构申请表

        3.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

 

巴中市社会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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