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巴 中 市 委 组 织 部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政府各部门,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定,现将《“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2023年5月22日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论述和新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完善柔性引才制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制定《“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面向市外柔性引进,并受聘于我市批准设置的“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岗位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主要目标。围绕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十四五”期间,全市每年设置10个左右“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岗位,柔性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其团队,纳入“巴山优才”计划管理,弥补我市部分领域人才智力不足,为加快建设“三市两地一枢纽”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服务中心,按需引进。紧扣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1+3”主导产业体系和县(区)“2+2”主攻方向等战略部署,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贴近重点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基层公共服务需求、用人单位实际需求,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二)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具有国内领先、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优先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重要创新平台和原创性较强、对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学科、项目和工程等。面向基层适当倾斜,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
(三)创新机制,以用为本。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将设岗与选才紧密结合,可先设岗再引才,也可因人设岗,力求人岗相适,精准配置人才资源,柔性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其团队来巴中创新创业,示范带动各县区(含巴中经济开发区、文旅新区,下同)、各部门分层开展柔性引才。
第五条 工作机制。“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制度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巴山优才”特聘专家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巴山优才”特聘专家选拔工作,落实有关特殊支持政策。
第二章 设岗单位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的设岗单位为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卫生、农业、文旅等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重点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重点企业设岗。
第七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设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学科专业发展、重大项目推进、未来战略需求,急需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快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竞争力。
(二)具备支持设岗学科或行业、产业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人才条件、资金保障等综合实力,能够为“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及其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产学研用结合较好,具备开展市内外联合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条件。
第八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的岗位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本岗位创新发展计划,为全市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服务;
(二)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或我市重点科研课题、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项目,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本岗位创新创业团队的专业化水平,提升本行业本领域在市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负责本岗位创新创业团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技术骨干,带动设岗单位本行业本领域人才梯队建设;
(五)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每个岗位可由“巴山优才”特聘专家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配备或由设岗单位支持配备一定数量的团队骨干,组成创新团队,协助“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开展项目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第三章 引才合作方式及申报条件
第十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在设岗单位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式,与设岗单位实现人才智力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在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取得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国、省重点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企业高管;高技能人才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生产一线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以上三类人才均为我市急需紧缺且学术技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企业管理、技术技能开发等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成就和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具有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课题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创新创业、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引领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赶超国内同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
(四)一般为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聘期内,“巴山优才”特聘专家或其团队每年原则上能为所聘岗位工作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特别优秀且为我市发展特需的人才,可适当突破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限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破格引进。
第十三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选聘工作坚持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旅游机构和重点企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天府青城计划”等人才项目入选者在管理期内、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专家在站期间,不能再申报“巴山优才”特聘专家。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岗位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岗位设置与专家选聘工作统筹实施。
第十五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选聘程序:
(一)制定发布引才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发布选聘信息,促进拟设岗单位与拟引进人才对接。
(二)拟设岗单位确定意向人选。拟设岗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与意向人选进行对接,提出拟引进人选,按有关规定与其达成合作意向。
(三)组织申报。拟设岗单位根据选聘通知要求,按隶属关系报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县(区)推荐人选应同步报当地人才办备案。
(四)评议选拔。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岗位和推荐人选进行集中评选,产生建议名单。
(五)审批命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聘人选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聘任引进。经批准的引进人才,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颁发《“巴山优才”特聘专家证书》。如三个月内未按照申报承诺签订聘任合同的,取消设岗和聘任资格。
第十六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团队成员的聘任由“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商设岗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拟设岗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把关。同一地区、系统和单位,在同一学科专业领域一般不重复设置岗位。申报人原则上每批只能申报一个岗位。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资金资助。为“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入选者提供特殊支持经费,设岗(用人)单位的同级财政给予每个岗位10万元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平台建设、课题(项目)研究、学术技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设岗单位应配套资助经费,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二)薪酬待遇。设岗单位要为“巴山优才”特聘专家提供必要的薪酬待遇保障,根据其业绩贡献,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协商工资福利等待遇,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以及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激励方式。“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产业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经与设岗单位协商,其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可以适当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公共服务。为“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发放“巴山优才卡”,并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四)评价激励。“巴山优才”特聘专家与我市同类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聘期内“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可推荐申报“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岗位。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每轮设置期限为3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由设岗单位分别与“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实行年度和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及岗位职责情况,强化对业绩贡献、创新实践能力、引领带动等方面的评价。对设岗单位实行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履行设岗单位职责、提供配套资助、服务保障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织及程序。“巴山优才”特聘专家的年度考核。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设岗单位共同完成,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及设岗单位的期满考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十三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享受资助和激励,专家续聘或退出的重要依据。
(一)“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同级财政拨付年度资助资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设岗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或实施退出管理。
(二)“巴山优才”特聘专家期满考核优秀的,鼓励设岗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轮申报相应岗位时,同等条件优先续聘;符合相应条件的,推荐申报“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学者”特聘专家等人才项目。
(三)“巴山优才”特聘专家或设岗单位期满考核不合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或设置特聘专家岗位。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入选专家退出机制。聘期内,依据不同情形对入选专家实施退出管理:
(一)主动退出。“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3个月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按主动退出办理。
(二)劝退。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者在岗期间未达到工作要求,经设岗单位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或发挥作用未达到合同要求,予以劝退。
(三)自然退出。入选专家去世的,或因突发状况不适宜再承担岗位工作的。
(四)取消入选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的,或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处理的,取消入选资格。
凡实施退出管理的,均由设岗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入选资格和“巴山优才特聘专家”称号,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获得的资助视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由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解除聘任合同。各县(区)实施退出管理的人选应同步报属地党委人才办备案。对伪造申报资质、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设岗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资金监管。“巴山优才”特聘专家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拨付、使用和管理。设岗单位应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侵占或挪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党委人才办、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处罚,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完善配套措施,做好“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岗位设置、人选审核、日常管理服务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形成上下联动的柔性引才用才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