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民工服务中心,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和金融局:
为大力培育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加强我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建设与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培育“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2〕72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23〕19号)相关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巴中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6日
巴中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奖补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巴中市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和壮大劳务品牌规模,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培育“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2〕72号)、《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巴中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巴中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是推荐“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劳务品牌奖补资金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培育“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2〕72号)有关规定,对被认定为区域性特色劳务品牌的给予一定资金奖补。
第四条 建设培育单位应承担促进就业、组织培训、跟踪服务、宣传推广等任务。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根据《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对成功创建的市级“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其建设培育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六条 “十四五”期间,巴中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单位填写《巴中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连同营业执照副本、社会组织相关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特色劳务品牌一次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巴中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的建设运营、宣传推广、培训组织、课程开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
第八条 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单位对一次性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一般性支出。
第九条 巴中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的建设培育单位在奖补资金使用完毕的当年将劳务品牌一次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发展状况、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民工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品牌建设培育单位的动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县(区)可委托第三方对劳务品牌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巴中市“巴字号”特色劳务品牌牌匾,获得认定的机构可以在其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特色劳务品牌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民工服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或完善适用本级特色劳务品牌发展的管理细则,通过开展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不断发现并培育壮大当地特色劳务品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