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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中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3-06-12 15:52 来源: 市就业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做好乡村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巴中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

巴中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乡村脱贫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增收,根据《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人社发〔2021〕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行政村和社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行“按需设岗、以岗聘人、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促就业、惠民生”属性,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帮助乡村困难群体就业,切实发挥为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乡镇(街道)是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辖区行政村(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巴中经开区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由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各地可根据当年的资金保障能力和发展需要自行调整岗位开发数量,当年开发的岗位必须在当年内使用,未安置使用的岗位在年底作废,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重新开发。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应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的需要,主要设置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农村物流快递收发、造林绿化、农村托老托幼、乡村“爱心妈妈”、便民服务、乡村治安协管等公共管理类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岗位以及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三章  人员安置与聘用程序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16周岁以上且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乡村就业困难群体的界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安置程序

1.发布公告。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负责指导行政村(社区)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辖区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岗位使用单位、岗位名称、工作地点、应聘条件、劳务费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信息。

2.人员确定。乡村就业困难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行政村(社区)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行政村(社区)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下规范确定岗位人员,并进行公示,无异议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备案后,由岗位使用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明确岗位要求、劳务费标准等双方权利、义务。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3年。

3.人员备案。岗位使用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后,由行政村(社区))及时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料(个人申请、会议记录、人员公示、人员类别、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等)交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汇总存档,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将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等资料统一报当地就业局备案(巴中经开区报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备案)。行政村(社区)没有开通V3.0信息系统的,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统一录入。

4.聘用管理。各地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推行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县(区)就业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会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指导村“两委”和岗位使用单位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杜绝“人岗不符”“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四章  岗位待遇与后续扶持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县(区)和巴中经开区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自行合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岗位补贴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由各用人单位申报前进行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由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分别核实后,报县(区)就业局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公示(巴中经开区经乡镇(街道)核实后直接报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并公示)、财政局复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由乡镇(街道)直接将补贴支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个人社保卡账户,确保岗位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切实保障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权益。

第十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积极稳慎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岗位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每月上传不少于1张工作照片,交行政村(社区)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装档备查。

第十二条 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乡村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将本辖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个人照片、具体工作区域(事项)等信息,在村务公示栏或交通要道等地进行张贴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各用人单位、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要如实报送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等。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站)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发管理,以及相关政策上传下达、公岗从业人员培训、相关资料归集和报表报送等。并定期不定时对辖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建专班,采取实地走访、电话抽查、数据比对等方式,每年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展集中核查,实现公益性岗位人员全覆盖。对违反补助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规定,安置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事件过程中,可以提出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开发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2022年10月13日印发《巴中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巴人社发〔202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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