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共10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首违不罚”适用条件 |
处置 措施 |
备注 |
1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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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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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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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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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 |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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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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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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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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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五十六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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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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