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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1-09-07 16:39 来源: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文件

为深入推进各项“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切实打通惠民便民“最后一公里”,增加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府发〔20198)和《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巴财社〔201944)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补贴对象和就业方式。一是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巴中市内实现灵活就业且进行就业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二是就业方式。分三类即:一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即依法依规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二是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无固定雇主的,即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包括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关于补贴标准、期限及要求一是明确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计算公式为: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15%÷12个月×个人当年度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15%÷12个月×个人当年度实际缴费月数。二是规定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三是明确相关要求。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其参保缴费的当年内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不得跨年申报。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发社会保险补贴。

三、关于补贴申报、发放及停止情形一是明确申报方式。分为现场申报和网上申报。二是明确审核流程。村(社区)受理后,对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填报《XXXXXX村(社区)灵活就业核查记录》,对核查属实的在社区公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可核实申请人参保、就业创业证办理情况的,个人无需提供该部分资料。经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在当地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号。三是明确停发情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1.终止灵活就业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3.未按规定在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4.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6.被判刑收监执行7.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8.已办理营业执照;9.存在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10.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社部门是责任主体,必须压实工作责任,坚持谁核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必须强化政策宣传,把申办条件、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申办时限、申办方式、终止情形等政策规定讲清讲明、讲细讲透。必须注重联动协作,建立健全人社与财政、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比对分析、研究会商,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严防风险隐患,动态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情况,加强经办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核查、核实等关键环节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经办过程合法合规,对暗箱操作、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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