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巴中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8号)和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职鉴〔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质量,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第二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任务
第三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对劳动者某一专项职业能力进行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规章和政策,宣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
(二)实施备案范围内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并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
(三)严格遵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工作程序,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履行考培分离职责,不得对本机构培训的学员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五)对本机构开展专项能力考核的人员、设备设施等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工作,每年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坚持公平公正和客观科学的原则组织考核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在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时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四川省技能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发布考核计划,在报名截止日期前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考生信息录入“四川省技能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并上传“一表一书两证明”附件,即个人的申报表、身份证明、学历/学籍证明、承诺书扫描件,同时,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质量责任书、考核人员花名册等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巴中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复审核准;
(二)报名截止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市职鉴中心报送专项考核申请方案、人员名册、应急预案等,并向市职鉴中心申请本次考核试卷;
(三)组织考生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考核;
(四)协调处理考核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五)负责将考核结果、考核记录、督导报告等现场考核材料报市职鉴中心审核;
(六)负责发放考核合格人员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三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备案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且具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等级认定单位、技工院校、第三方等级认定机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单位、鉴定机构,均可提出备案申请。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近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营利目的,能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三)具备同步录音录像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考核全过程可监控可追溯,逐步实现理论与实操考场监控视频与市职鉴中心监管系统实时连接;
(四)有与所申请备案的考核项目相适应的且符合考核规范的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充足的考评员和稳定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能充分满足开展相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需要;
(五)有规范的考务管理流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考务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人员守则等。
第八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备案”的原则,对同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进行优化设置。
第九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巴中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用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办公用房、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3.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与考核项目相适应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4.规范的考务管理流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通过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评估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组织机构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考核机构需增加考核项目或开发新的考核项目,须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并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项目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变更法人或地址等信息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四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市职鉴中心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原则上应在备案时确定的考核场地内进行,确需在机构场地外考核的,应向市职鉴中心提出考点(场)申请,经核实确认符合考核条件后方可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由考核机构考前申请、市职鉴中心选派,考评人员不能在同一考点连续考核三次,每次考评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独立评分权利,阅卷、评分由考评员独立进行并签名负责。
第十七条 市职鉴中心对考核评价实施质量督导,采取随机抽调委派质量督导员对考核过程进行现场督导、监督、检查。督导员持证上岗,有权当场纠正和制止违规行为,并如实填写现场质量督导记录表和考评员考评工作评价记录表。
第十八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加强内部的日常管理,妥善保存工作资料档案,每次考核的阅卷评分表等原始资料应分类存档,纸质档保存不少于五年,电子档保存不少于十年,逾期按规定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试题及评分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和三年综合评估。
定期考核检查和综合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合格以上者可继续开展考核工作。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半年后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定期考核检查和三年综合评估的主要内容:考核机构的硬件(场地、设备、检测手段等)是否与批准考核项目相符;联网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考核管理流程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质量、社会反响、收费和档案管理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一)组织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参加考核的,或在考核中任由他人代考的;
(二)不具备考核相关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使用指定试卷、擅自更改考核内容的,擅自更改考核成绩的;
(五)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六)乱收费、乱办证,损害劳动者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履行规定义务,年度内未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
第五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收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的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考试原材料消耗、考务组织和考评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对经费收支情况应单独建帐,严格财务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文件,不得以考核为名,混收培训费、教材费等,主动接受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获取非法收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追缴所有违规发放的证书;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