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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
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2021-12-08 18:45 来源: 就业科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科发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外出务工规模

(一)推进转移输出。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加大劳务输出支持力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二)促进稳定就业。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三)强化劳务协作。依托东西部劳务协作、川渝劳务协作和省内对口帮扶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输出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外出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输出地、输入地要加强协作,精准掌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安排的资金给予支持。

(四)培树劳务品牌。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创建、培育、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力争实现“一县一品”,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十四五”期间,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二、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五)支持发展产业。加强脱贫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将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提高至10%,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建设。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相关工作。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六)扶持就业载体。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就业帮扶工坊。

(七)鼓励返乡创业。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农民工服务周、农民工返乡创业大赛等活动,营造鼓励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支持脱贫地区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拓展灵活就业。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个体经营,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新就业形态等形式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在脱贫地区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因地制宜引进发展特色产业,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

(九)用好公益岗位。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3年。加强岗位统筹管理,同一地区保持类似岗位聘任标准、待遇水平等基本一致。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动态更新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对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和信息共享,分类动态监测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员就业状态,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对就业转失业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十一)提升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长效机制,脱贫人口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对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继续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落实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原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二)精准实施技能提升。加大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支持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一批培训基地和技工院校。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省内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方组织脱贫人口在被帮扶地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和生活(交通)费补贴由被帮扶地支付;在被帮扶地之外开展培训的,由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方支付。组织开展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四川选拔赛和农民工技能大赛。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将就业帮扶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重要内容,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抓总,做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大中型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建档立卡及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十四)落实工作保障。保持就业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做到工作不断、人员不散。统筹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产业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要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帮扶政策、帮扶举措、典型事迹和人物,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制定政策措施,确保有力有序推进。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巴中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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