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2022-04-13 16:28 来源: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巴人社发〔2021〕12号)之后,一些部门和企业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和执行过程中的个别具体事项进行了询问,现结合巴中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一、在巴中市行政辖区承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巴中市行政辖区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从新增工程缴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计算,前连续2年或3年在巴中市行政区承建的工程缴纳了保证金或提交了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并且未发生工资拖欠,以及落实了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新增工程按规定可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工程,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川人社发〔2021〕24号文件、巴人社发〔2021〕12号文件的要求,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并履行备案手续。
四、若国、省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作出指引解释和补充规定,从其指引解释和补充规定执行。
各县(区)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及时将通知内容宣传到各在建项目,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落地落实。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巴 中 市 水 利 局 中国银保监会巴中监管分局
2022年4月13日
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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