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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2021-12-08 16:22 来源: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巴中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按相关规定以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存储。

二、施工合同价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存工资保证金。

三、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或银行保函正本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保存。对未按规定存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本月新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信息统计表(附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汇总本月新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信息,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各经办银行要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8日前分别向施工总包单位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存款对账单。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向社会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调、下浮或免存的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XX月份新颁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的项目信息统计表.doc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中国银保监会巴中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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