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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巴中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18 17:49 来源: 就业科

                                             《巴中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巴中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市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4)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巴中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巴中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618

 

《巴中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20181214日修订)、《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4)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户籍和在我市常住的市外户籍、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第四条 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全市通办,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就近选择公共就业服务网点现场申请,也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等线上方式申请。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为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时,同步为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分纸质证和电子证,纸质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电子证由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生成,纸质证和电子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七条 就业登记的范围: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四)从事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

第八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应到所属市场主体的注册所在地、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并填报《巴中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巴中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附件2)。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情形,下同)、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以及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应到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自行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填报《巴中市个人就业登记表》(附件3),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解除用工或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于15日内向就业登记地或用工备案地申请注销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信息。

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以及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查的方式注销就业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当于30日内向就业登记地或用工备案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登记地或用工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审核办理用人单位提请的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变更登记及注销就业登记申请。劳动者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审核办理劳动者提请的就业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实行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劳动者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意愿但尚未实现的农村劳动者也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审核办理劳动者提请的失业登记申请。

就业地是指劳动者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是指劳动者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

第十五条 失业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劳动者可通过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等渠道在线申办;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现场申办,同时填报《巴中市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4),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办理。

劳动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申请事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办结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对其进行跟踪调查,按照五分服务模式,分级分类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七条  各地应完善并坚持登记失业人员有序退出机制,对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四)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或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九)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失业登记的;

(十)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快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信息系统提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申请、进度查询、结果反馈、服务提供、登记退出等功能,形成申请登记服务退出闭环,实现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医保、教体、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内部协同,推进业务联动和信息共享,做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数据。应通过数据比对、人工核查等方式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对系统登记信息与其实际状态不符的,应与劳动者本人核实后作出相应修改,不得未经核实随意修改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

第二十条 各地进行劳动用工监察时,应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备案)情况。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备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或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来本市就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巴人社函〔2014230号)自行废止。


附件:巴人社办发[2021]53号关于印发《巴中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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