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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2-09 10:11 来源: 职建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和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我市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35条。
《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均适用本办法。同时,还对学校的设立审批,变更、延续和终止,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以及监督与检查等作出规定。学校的设立方面,明确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域发展布局,同时应具备10条基本设置标准。审批权限方面,明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举办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及以上学校;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举办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学校;学校申请变更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培训的,应从批准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之日起,有三年开展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职业培训经历且每年年检合格,经审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函后,学校方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按基本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资料。延续和终止方面,明确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办法》指出,学校设置应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利于职业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学校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校的设立审批、业务监管等工作。
《办法》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鼓励、引导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学校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办学资质。健全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所在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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