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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人社发〔2021〕4号

2021-07-02 17:18 来源: 市就业局

《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现将《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2021年617


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根据《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2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86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8〕3号)、《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巴财社〔2019〕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乡村就业困难群体(脱贫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就业的城乡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实行“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

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情况的监检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年度计划编报、人员安置、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审核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根据本地稳就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和乡村就业困难群体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坚持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类别合理的原则,科学设置本地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分类及范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分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两类岗位。

公共管理类岗位是指协助用人单位履行相关公共管理职能的岗位。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文化旅游、交通协管、统计调查、城市管理、市场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园林管护、社会治安管理、城乡治理等协助管理岗位

公共服务类岗位是指协助用人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岗位。包括: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妇幼保健、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停车管理、医疗保健、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等非营利性服务类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开发的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农村物流快递收发、造林绿化、农村托老托幼、乡村“爱心妈妈”、便民服务、乡村治安协管等公共管理类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七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巴中经济开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并到市本级编制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区县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强化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职能。同时,应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第八条 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并通过注册登录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申报材料:上传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函件、《巴中市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件等。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乡镇(街道)是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责任主体,所在地用人单位和行政村(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乡镇(街道)统一向区县(含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参照第八条的办法进行在线申请。

第三章  人员安置与聘用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当年开发的岗位必须在当年使用当年开发但未安置使用的岗位在年底作废,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重新开发。 

第十一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年满16周岁以上、尚未初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脱贫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乡村就业困难群体的界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应聘城镇公益性岗位前,应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状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1.发布公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见附件2),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岗位名称、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信息。

2.个人申请。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三种方式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是注册登录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二是关注“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认证,在线进行公益性岗位申请;三是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常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公益性岗

位安置申请(见附件3)

3.供需对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双方选择,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见附件4)。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5),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1.发布公告。乡镇(街道)负责指导行政村(社区)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辖区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见附件6),明确岗位使用单位、岗位名称、工作地点、应聘条件、劳务费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信息。

2.人员确定。乡村就业困难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向行政村(社区)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经行政村(社区)核实,岗位使用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选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后,由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区县(经开区)审核审批同意后,由岗位使用单位其签订用协议或劳务协议(见附件7),明确岗位要求、劳务费标准等双方权利、义务,所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由岗位使用单位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考核合格、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人员,可按程序继续聘任,但累计不超过3年。

3.人员备案。岗位使用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后,由行政村(社区)送乡镇(街道)统一汇总,再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4.聘用管理。各地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含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会同乡镇(街道)指导村“两委”和岗位使用单位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杜绝“人岗不符”“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四章  岗位待遇与后续扶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或劳务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十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村公益性岗位只给予岗位补贴。

(一)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区县两级可随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适当调整;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0)》,并提交《巴中市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11)》、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兑现方式: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市、区县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自行合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2)》,并提交《巴中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附件13)》、劳务费明细账(单)“一卡通”打款凭证、乡镇(街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兑现方式: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乡镇(街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乡镇(街道)支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8)》,并提交《巴中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9》。兑现方式: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申报,由用人单位每季末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

第十六条 巴中经开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实,市就业服务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巴中经开区财政账户,再由巴中经开区财政部门根据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资金划拨凭证支付给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初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安置程序:由本人提出再次安置申请,按首次申请程序申请。填写《巴中市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审批表》(附件14),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填报《巴中市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附件15)》,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将就业困难人员转为

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按照第十条第一款执行。审批程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巴中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16),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补贴申报材料:《巴中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7)》、《巴中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18)》、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

第十九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

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约定内容,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报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工资或劳务费发放等情况,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动态巡查、补贴兑现、日常管理等情况及时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V2.0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申报使用管理补贴资金,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人、证、岗”相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检查,对违反补助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规定,安置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要及时纠正查处;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

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事件过程中,经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开发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认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之日起行。由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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