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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苟于俊退休后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呼吁请示

信件编号: 20220920102736491 来信时间: 2022-09-20 10:36
信件类型: 求决 姓名: 苟****
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我名苟**,男,现年63岁,身份证号码:51302****0410,家住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系巴中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隶属于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退休职工。 本人于1976年3月入伍,1981年1月复员,同年5月在三星乡电影队工作至1999年12月,2000年1月借调到巴中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2004年9月正式调入该中心【巴人调(2004)60号】,同年8月任中共巴中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委员会支部副书记【巴市直委组(2004)115号】;2005年8月任中心副主任【巴人职(2005)41号】;2017年3月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转财拨【巴编办发(2017)130号】;2017年6月撤销巴中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连人带编划转到新成立的巴中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巴编办发(2017)85号】,同年12月调入巴中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工作【巴人社事(2017)150号】;按照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出生日期为1958年2月,应于2018年3月退休【巴人社工(2018)195号】。由于当时该中心性质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收费项目,6名有编人员一直未缴纳五险一金,2017年12月全省机保清算锁定集体户2126270.52元由税务部门代收,致使2018年3月退休时一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历经多次向政府请示,2019年5月政府同意解决原巴中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3名财拨人员(苟********)的养老保险30277.60元(其中苟于俊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在岗期间应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2693.80元、杜鑫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在岗期间应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470.60元、彭建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在岗期间应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6113.20元)、职业年金12111.04元(其中苟于俊职业年金9077.52元、杜鑫职业年金588.24元、彭建华职业年金2445.28元)【巴财(2019)32号】;由于集体户中其他3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邱东、张仕雄、武彬)未能解决。 本人多次找省、市保险管理局,省局答复是2017年12月全省机保清算是按有编人员锁定,只有缴清原锁定机保总数额才能办理你的退休认定。时隔几年之久未得到解决,2021年9月7日存向市长信箱反映,通过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多方努力因无资金无力解决,我只好恳请市社保局共同呼吁解决原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3名(邱东、张仕雄、武彬)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期间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共计20多万元,让我好办理退休手续为谢。春节即将来临让我这个老党员、老退伍军人、退休职工能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养老退休保障! 特此请示 申 请 人:苟于俊 联系电话:139***9807 2022年09月20日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2-09-22 10:50

答复意见:

来信人:您好!

   你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94号)及《四川省人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相关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足额缴纳当月费用。因你单位原属自收自支单位,所需经费一直未到位,导致单位欠缴相关费用,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多次协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要求相关单位及时缴纳费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